拿红本本前,《婚姻法》了解一下

文章分类:婚恋法规  发布时间:2021-03-13  阅读: 1203

本科到研究生阶段真是个奇妙的阶段呀,一方面觉得自己还是个在校园念书的「孩子」,享受着象牙塔的时光,来日方长;一方面总是不经意间在票圈又刷到了一位好友晒出了红扑扑的小红本。



2018年也即将过去,翻开自己的好友列表,不少昔日嬉笑打闹的同窗已经步入了婚姻的殿堂,甚至直接晋升奶爸奶妈,迈入了人生新篇章。


不知道多少人也有着类似的心境呢?自己还在默默答题,周围人已经起身交卷。



言归正传,身在法治社会,谈到婚姻,你应该了解一下婚姻法。


为此我们采访了清华法学院的龙俊老师,为已经结婚或者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同学们带来婚姻法的入门科普。



首先,我们来看一个熟悉的小案例:



甲男婚前和公司签订了股权激励计划,约定未来十年的每年的基本工资为1元,且没有现金激励,公司授予甲男股票期权,行权期在10年之后。倘若甲男和乙女结婚5年后离婚,10年后甲男通过行权获得收益10亿元,乙女能否主张分割该收益?


按照财产的取得时间判断,由于甲男取得股票期权的时间在结婚之前,所以期权应当认定为甲男的个人财产;而行权时间在结束了婚姻关系之后,所以行权取得的10亿元也应当认定为甲男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能够评价入夫妻共同财产的只有甲男每年1元的工资。


倘若乙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工资挣得了收入,离婚时候还要倒贴给甲男?



依据我国的《婚姻法》,夫妻之间的财产模式分为约定财产制和法定财产制。从法理逻辑上看,约定财产制优先于法定财产制。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法定财产共有制兜底。


法定的财产共有制度的理论依据在于:推定双方对于夫妻存续期间取得的收益是有贡献的。


所以,只要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的财产,都默认另一方是有贡献的,离婚的时候应该评估计算。


夫妻一方任何通过主观努力获取收益的行为,都可以视为受到了另一方抽象的家庭事务协力的支撑,因此,几乎一切财产收益都可以被归结到夫妻共同财产中。


具体是这样规定的: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

2

生产、经营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但是生活中,几乎任何一对夫妻,其拥有的经济、社会资源都必然不会完全对等,法定的财产共同体的形成,一定会伴随有其中一方对于另一方的利益让渡。在资源高度不对等的情况下,则会出现一方对于另外一方的依附。


因此,签署一份财产协议,对于双方财产归属做出事无巨细的切分,从保障个人财产、维护交易安全的角度,满分。



话虽如此,但是在感情正浓的时候……


你的伴侣要跟你签署一份财产协议????


注:财产协议不仅在婚前,婚后也可以签署。



毕竟,谈钱是一件容易伤害感情的事情。它与我们自古以来所认同的婚姻「同居共财」的观念是相悖的。


在不久前热播剧如懿传中,女主角将自己的爱情形容为「一生一次心意动」,这与我们的传统相符。婚姻应该是以感情为基础,非常纯粹的,因而约定财产并非主流。不少观点认为,鼓励利字当头、锱铢必较,容易造成家庭分崩离析。



接下来,构建几个具体的情景:


场景一

甲男婚前单独所有朝阳区房屋A,婚后为了子女上学妻子与甲男商量卖掉房屋A,所得到的价款用于支付购买海淀区学区房B的首付款,房屋B的所有权登记办好后(姑且不论登记在谁的名下),甲男乙女因故离婚。


甲男卖掉房屋A所获得的价金所有权的时间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此价金所有权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此后甲男乙女用前述价金购买学区房B,获得学区房B的所有权时间也是在婚姻关系的存续期间,学区房B的所有权也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甲男和乙女一起平分?


首先,这种逻辑明显是不合理的。夫妻共同财产制的价值基础是推定夫妻双方对于家庭的贡献相等。婚前一方单独所有房屋A,婚后将其卖出购买房屋B,难道仅仅因此就可以推定配偶对于房屋B的所有权取得存在贡献么?这明显与《婚姻法》十七条立法意旨不符。判断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应该只关注形式,而应看其实质来源。


但是由于《婚姻法》司法解释缺乏对此类情况明确规定,实践中确实出现了类似的判例。


以之前关注度很高的程序员自杀案为例,以报道中披露的信息来看,翟欣欣曾以各种理由要去苏享茂卖掉自己婚前的房产,再买一套婚后的房子。


如此一来,在离婚财产分割的时候就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了,既然是夫妻共同财产,那必然翟欣欣可以分割到一部分。


当然苏可以要求多分割一点,考虑婚前房产变卖价款在新购房产价款中所占的比例,公平合理地予以分割,维护出资方的合法权益。



所以,从防范未然的角度。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权发生变动的时候,你应该意识到有这样的风险存在。



怎么办?自然还是签财产协议咯,对于房屋B的权属说清楚。


场景二

遭遇家庭暴力,是否可以起诉人身损害赔偿?


这个月有位男明星因为家暴而长期占据了热搜。在微博中,他承认对自己的日本女友使用了暴力。


令人诧异的是,在事情刚发酵时,这条微博居然获得了一众高票点赞和评论的支持。



表明立场:对于家庭暴力,我们旗帜鲜明地表示零容忍,无论是男性对女性,还是女性对男性。


我国《婚姻法》规定遭受家暴的一方,在离婚时,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

重婚的;

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3

实施家庭暴力的;

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是它必须以起诉离婚为前提。目前对于婚内家庭暴力造成的损害主张赔偿的,若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场景三

 瞒着配偶处分房产,另一方能否追回呢?


根据《最高法院对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也就是说,即使房子上有自己的名字,自己也出资购买了,当房子被配偶卖掉的时候,你大概率是无法追讨回来的。


荡开一笔,善意第三人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指对方处于不知情的状态,与道德判断无涉。



当然也有相反的例子。


某真实案例,甲男与乙男签署了买房合同,支付购房款且入住,但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两年后房价大涨。此时乙男配偶突然出现声明处分房产未经过其同意,因此主张合同无效。


而在此之前甲男对于乙男是否结婚并不知情。



所以,从交易安全角度,购房时最好能够弄清楚对方婚姻状况,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场景四

  离婚后,小孩的抚养权问题?


我们常常受到影视剧的影响,「我什么都不要,钱给你,小孩给我。」


实际上,孩子的抚养权跟财产的分割没有多少关系,不是二选一或者说作为少分财产的一种补偿。


《婚姻法》充分维护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利益。

一般而言,在实践中:

1

不满两周岁尚在哺乳期间的孩子,原则上一律由母亲抚养。

2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因为已经具备了初步的判断能力和表达能力,法官会尊重子女的选择。

3

竞争激烈的则在二周岁到十周岁的阶段,这个区间内,法官有着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会综合考虑一系列的因素做出判断。例如:父母的经济状况,物质保障;人格品行;有无不良嗜好等。因此成为离婚诉讼中最激烈的地方,双方往往会为了争夺抚养权而开始互相诋毁,互泼脏水。



有个常见的误区是,有人认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   

场景五

加名大法好?


在奇葩说第五季中,针对婚前房产加名问题展开了辩论。


薛兆丰教授用经济学的逻辑来论证了房产加名的合理性。


他认为:男女双方都拿出自己的资源包出来一起办企业,但男女双方分别能拿出来的的资源包是不太一样的。


通常是女性会早一点付出,生育,抚养孩子,照顾家庭。男性的作用,发挥得比较晚,大器晚成,三四十岁才起作用。


而这样就会发生一个问题。一方做播种施肥,一方做收割。后面的那个人,负责做收割的那个人,就容易敲前面付出的那个人的竹杠。所以当双方进入这个关系的时候,女方如果要求男方给一点抵押,表示一下,为未来如果万一出现问题的婚姻做一点垫底,做一点保护,是完全合理的。


这在法律上也确实是可行的。


所谓「房产加名」是指夫妻一方(通常是男方)出资购买的房屋,在婚前或婚后加上另一方(女方)的姓名,使另一方成为房屋共有人,法律上表现以夫妻财产约定或赠与的形式将个人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或者双方共有。


直观上看,加名直接的法律后果,就是把一方个人财产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


注:此处变成夫妻共同财产为「推定」变成共同财产,不排除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加名并非出于真实意思表示的可能性,例如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 更保险的方法是要求协议直接注明房产归属,表明赠与性质。


这里还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父母买房的问题。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父母全资买的房,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为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请求分割。


场景六

协议离婚VS诉讼离婚


明星离婚的轰轰烈烈,对簿公堂,但是除了诉讼离婚,还有更多的一类协议离婚的和平方式。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而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时,必须提交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其中,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明确了对申请离婚不予受理的三种情形:第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第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第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李宗盛歌中所唱那样,分手时说出一句「我们的爱若是错误,愿你我没有白白受苦」,好聚好散,也是留足最后的体面。



我们强调:


《婚姻法》讨论的是底线问题,而一段正常美满的婚姻是与婚姻法无关的。


爱、尊重、理解、扶持,这些你所追求的美好的品质,都不是《婚姻法》能够给你的,而这才正是婚姻的最珍贵之处。





有人住高楼,有人在深沟,

有人光万丈,有人一身锈,

世人万千种,浮云莫去求,

斯人若彩虹,遇上方知有。



祝各位都能遇到那个如金子般闪亮耀眼的对方。



文字整理|圈圈

编辑|子琪

责编|王C


部分案例资料参考清华大学法学院龙俊副教授婚姻法课程。如有雷同,自然是我抄老师的(●'◡'●)ノ 

(已获得老师同意授权)

(本文转载自https://mp.weixin.qq.com/s/1YIm18fKLyeVoIsb2Jmpu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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